最新公告告知书

告知书

2013-01-17 10:31:39


告知书
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9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请各用户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检查自营网站及所接入网站的,是否按规定在网站主页下方注明已获得的备案编号以及链接到工信部备案网站(www.miitbeian.gov.cn),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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